唐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结果:缓刑)
作者:陈海滨 更新时间 : 2008-09-07 浏览量:59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部分,辩护人基本无异议,但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合议庭关注:
第一,事发当时是2007年11月12日晚上五点半左右,当时绍兴天色已黑,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车速仅为20多码,并未超过事发地段限定的最高车速,车灯是打开的。事发现场并无明显的警示标志,被告人对其当时通行的道路路况也不熟悉。按照常理,即使存在不熟悉路况的因素,以上述车速正常行驶也不可能发生本次恶性交通事故,但因当时一辆电动车突然横穿道路,为避让防止碰撞,被告人向边上打了方向盘,不料刮到当时正站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故造成本案。应当说,被告人的行为类似紧急避险,虽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某些要件。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对此予以考量,从轻量刑。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驾驶车辆超载,辩护人对此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根据对被告人数次所作的讯问笔录所载,被告人的车辆只是轻微超过所限定的载质量,并未构成严重超载,对车辆运行也无严重负面影响。
二、被告人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报警,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处理此事,后又随交警前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调查。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此予以认可,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三、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嘱托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处理民事赔偿事宜,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对此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主动自首,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履行完毕,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恨、反复自责的被告人唐某某处以较轻的刑罚,使他看到希望,要比判处重刑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