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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经典辩护词

作者:陈海滨  更新时间 : 2018-05-29  浏览量:232




注:本文为本人办案过程中撰写的辩护意见,文中部分信息进行了调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定性尊重被告人本人的意见,不表异议,但对可能影响本案量刑的交警执法行为的妥当性有异议。

首先,本案中交警执法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导致究竟是哪一方先动手的事实无法查清。《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但本案中,交警并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此,协警谢某某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交警孟某当时佩戴了执法记录仪,但并无相关视音频证据提交法院,因此,对于被告人唐某某缘何在阻止交警拔其姐夫车钥匙过程中突然动手的原因希望法院进一步查证核实。

其次,交警扣车执法处置程序不当。《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暂扣车辆的,应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但无论是在案发当时,还是至今,交警执法部门均没有给被告人及其家属任何扣车凭证,辩护人认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是导致本案冲突激化演变成互殴的深层次原因,交警执法程序的不规范,进一步加剧了当时被告人对扣车执法的不理解与不配合,最终酿成执法人员受伤、被告人自身受伤及面临刑事处罚的重大代价。

再次,交警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欠妥当。因交警执法程序的不规范,加剧了被告人当时的不理解,不配合交警的扣车行为,交警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劝导说教,反而四个人围住被告人一个人推搡。从照片及视频上可以注意到,执法人员都比较壮实,而被告人唐某某却如此瘦小,在被围堵的情况下被告人难免会做出一些过激反应,但从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交警是追着被告人进行殴打的,在一人抱着被告人的情况下,另一人使劲殴打被告人的背部、头部。

因此,辩护人认为,交警的执法应对措施不当,也存在明显的违法性。而纵观被告人的整个行为反应,其打交警的行为最初是为了冲破四个交警的围堵,其次是在突破围堵后,胡乱的向后方挥手,以摆脱后面追击的人员,从而导致交警孟某的眼眶被打到,而在被交警抱住后再无任何打击行为,可见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是有节制的,但反观交警,在被告人已经被控制的情况下,还有明显的殴打其背部、头部等动作,且击打的幅度、力度极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如果交警执法人员当时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多一点耐心、多一点说教劝导,执法程序更规范些,也许能够避免本案的发生或者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中的被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与伤害后果的扩大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唐某某自第一次被讯问开始,即如实交代了事件的起因、经过等具体细节,具有如实坦白情节。纵观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多份讯问笔录,口供均保持一致,没有大的反复,与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相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

庭审过程中,唐某某能够如实交代案件的情况,也明确认可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笔录的真实性,能够自愿认罪,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自愿认罪的规定,希望合议庭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唐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并无任何犯罪记录,也无任何行政违法行为,现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希望合议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唐某某嘱托家属多次前往看望受伤交警,赔礼道歉,也体现了唐某某积极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

三、唐某某有正当职业,平时工作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表现良好,其所在单位及村委特为其做了相关证明,供法庭参考。其有一子2016818日出生,刚刚满周岁,正需要家人照料。

综上,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被告人唐某某从本次事件中已经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


以上内容由陈海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海滨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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